DB33T 2216-2019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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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9 |
页数: |
33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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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9-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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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A 9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16—2019,人民调解工作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eople's mediation work,2019 - 08 - 08发布,2019 - 09 - 08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3/T 2216—2019,I,目 次,前 言 III,1 范围 . 1,2 术语与定义 . 1,3 人民调解组织 .. 2,4 人民调解员 . 4,5 信息化建设 . 7,6 经费保障 7,7 表彰奖励 8,8 纠纷排查调处 .. 9,9 宣传 13,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人民调解组织竖式标牌 1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人民调解组织方形标牌 15,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员聘书 16,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员登记表 . 18,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件 .. 19,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21,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 22,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 23,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24,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司法确认申请书 26,参 考 文 献 . 27,II,DB33/T 2216—2019,I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司法厅、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绍兴市上虞区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柏伟、蒋建森、洪方权、张朝辉、陈飞乐、王旭波、王建夫、金峻富、周杨敏、朱旭恒、吴焕九、沈月娥、章江飞、汪洋、张朋越、吕超、刘泽民,DB33/T 2216—2019,1,人民调解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和宣传,本标准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2,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等,2.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2.4,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区域或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2.5,个人调解工作室,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2.6,人民调解员,DB33/T 2216—2019,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2.7,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2.8,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2.9,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建的自律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10,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人民调解(员)协会等组织购买包括纠纷化解、服务咨询和信息采集等人民调解服务,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2.11,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法律效力确认的活动,3 人民调解组织,3.1 设立、变更及撤销,3.1.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1.2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1.3 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调解小组,3.1.4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纠纷相对集中的单位或区域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3.1.5 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隶属于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3.1.6 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可根据需要变更或撤销由其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DB33/T 2216—2019,3,3.2 名称,3.2.1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格式为:“行政区域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区域名称+专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3.2.2 行政区域名称或专业名称可以是下列内容:,a) 村、居(社区)名称;,b) 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c) 企事业单位名称;,d)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e) 省、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名称;,f) 特定区域名称;,g) 两个以上地区的简称或特定地域名称+联合,3.2.3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区域或单位简称+工作室,3.2.4 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格式为: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调解工作室,3.3 人员组成,3.3.1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3.3.2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按下列要求配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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